[font="]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自11月5日起施行。這是繼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正后的又一次重要修改。
第五十六條
原條款: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在銷售前應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對允許銷售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標識。
拍賣企業(yè)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改后:[font="]文物商店不得銷售、拍賣企業(yè)不得拍賣本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文物。
第五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jīng)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不屬于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文物。
沒有了這“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在銷售前應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對允許銷售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標識。拍賣企業(yè)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讓人望而生畏的門檻,文物買賣將會大大活躍起來,外面就會有大量資金進入收藏領域,從而引發(fā)收藏熱潮,老精稀品種更會首當其沖。